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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

1999-08-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我有话说

“法轮功”组织及其非法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然而,李洪志策划、操纵的“法轮功”非法组织,打着“真、善、忍”的旗号,通过鼓吹“法轮大法”的至高无上性,企图否定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从而达到淡化和消解“法轮功”练习者的宪法意识,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稳定的目的。“法轮大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在揭批“法轮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算李洪志宣扬“法轮大法”造成的严重危害,旗帜鲜明地捍卫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顺利实施。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容动摇

李洪志通过鼓吹“法轮大法”至高无上,否定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从而达到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破坏社会稳定的目的。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法轮功”非法组织自我膨胀,漠视法律,它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挑衅,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我国,只有宪法才能有效地保证全国各族人民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的实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给公民提供了现实的人权和利益保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只有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才能最大程度地增进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福利。

我国根本大法的四大支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用各种方式同我们党和政府进行较量,公然向宪法的基本原则挑战。今年以来,我国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深化各项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别有用心地在这个时候,在中央、地方党政机关驻地多次聚集闹事,并进行别有用心的宣传,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机关、新闻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从精神上瓦解人民的斗志,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李洪志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由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将其取缔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我国,不存在任何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殊的组织和公民,更不允许存在具有高于宪法权威之上的所谓的“大法”。宪法是根本法,根本法就是国家的最高法,它是其他一切法律和行为规则赖以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判定一切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

“法轮大法”与我国宪法根本对立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这一方针明确写进了宪法。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法轮大法”违反了宪法,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1.“法轮大法”违背宪法的根本原则。

李洪志宣扬“大法至上论”。他所说的“大法”,不是我们所说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而是他自己胡乱拼凑的“法轮大法”。他宣称,“法轮大法”是至高无上的,练功者必须无条件地信仰和服从。在他的逻辑里,根本找不到国家宪法的权威和地位。李洪志通过宣扬“法轮大法”的至高无上性,根本否定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增进人们幸福方面的作用。李洪志鼓吹“大法至上论”,其目的就是要让“法轮功”练习者崇尚所谓“法轮大法”的权威,企图以“法轮大法”取代以宪法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文明”和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繁荣方面的作用。

2.“法轮大法”宣扬“政府无用论”,诋毁政府。

李洪志出于其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鼓吹“政府无用论”,极力诋毁政府的作用。他宣称,“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他鼓吹,只有他李洪志才能给人们“上天的梯子”;“全人类我都能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既然政府没有用了,那靠什么呢?李洪志给人们开出的“药方”是:跟着他走吧,只有他才能“度”你上天,使你到达“极乐世界”;只有“法轮大法”才是“拯救”人类社会的唯一大法。李洪志蔑视政府、仇视政府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很早就已经出现了政府,而且政府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政府属于上层建筑,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宪法赋予政府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李洪志公开宣扬“政府无用论”,蔑视政府,仇视政府,包藏着极大的政治野心。他一方面大肆宣扬“政府无用”、“政府无能”,另一方面却大力发展自己的秘密组织,争夺群众,收买人心,甚至打入党和政府的某些要害部门,企图把“法轮功”组织发展成为同党和政府相抗衡的政治势力。在李洪志的授意和指挥下,“法轮功”组织对那些揭露其危害的新闻单位和文教单位进行围攻,对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进行骚扰,甚至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显然,李洪志绝不是不要任何政府,而是不要限制他、约束他、不允许他胡作非为的政府。他要用“法轮大法”统治人们的思想,进而妄图用“法轮功”非法组织来取代人民政府。

3.“法轮大法”极力贬低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为了否定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全体人民共同福利方面的作用,李洪志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在李洪志口中,宪法被说成是束缚公民自由的武器。李洪志极力贬低宪法的作用,实际上就是要用他所鼓吹的“法轮大法”来代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误导“法轮功”练习者:既然宪法和法律都没用了,不可靠了,那么遇到问题只能求助于“法轮大法”,而不是求助于宪法和法律。李洪志宣称,“法轮大法”能给“法轮功”练习者带来一切。他要求练习者为了维护所谓“法轮大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置宪法的权威于不顾;为了“保护”“法轮大法”,可以不怕违反宪法和法律,甚至可以“流点血”。在李洪志精心构造的“法轮王国”中,他要求练习者绝对服从他的权威,把自己的一切,从精神到肉体,从物质到灵魂,都要献给这位至高无上的“教主”。任何练习者,都不能有其他信仰,不能有私心杂念,只能无条件地崇拜他,服从他,他指向哪里,信徒们就要打向哪里。在这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被李洪志的绝对控制剥夺殆尽。无怪乎那些平日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自由自在地工作和生活的正常人,一旦进入“法轮王国”,就像着魔了似的,完全听任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摆布。

4.“法轮大法”处处与根本大法相对立。

为了宣扬“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淡化和消解“法轮功”练习者的宪法意识,李洪志炮制的“法轮大法”处处与根本大法唱对台戏。例如,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基本国策。而“法轮大法”却宣扬愚昧、迷信,极力否认现代科学的成就,宣称现代科学“不可靠”,只有“法轮大法”才是真正的“科学”,企图以“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来迷惑愚弄“法轮功”练习者。又如,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李洪志却抛出了所谓的“真、善、忍”来混淆视听,以达到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抗衡的目的。其实,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非法组织一点也不真、一点也不善、一点也不忍。李洪志炮制“法轮大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向“法轮功”练习者灌输歪理邪说,使他们不明是非,乖乖地跟着他走,糊里糊涂地被拖下水。

深入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李洪志所鼓吹的“法轮大法”由于其思想的反动性和荒谬性,注定了其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命运。但是,在深入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反动本质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它所具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法轮大法”确确实实迷惑了一些“法轮功”练习者,使得这些人忘记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了“护法”而不惜以身试法,甚至为了提高“修炼层次”而到党中央、国务院所在地进行示威。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些“法轮功”练习者不惜铤而走险呢?其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邪教控制,即深受“法轮大法”的毒害,在巨大的精神枷锁下,成为“法轮大法”的俘虏,进而成为“法轮大法”的牺牲品;二是由于这些人自身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薄弱,对宪法和法律不了解,对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所具有的作用不清楚。这样,一旦个人遇到某些问题时,不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深入揭批“法轮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全民中大力宣传和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拨乱反正,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的1982年宪法,确立了宪法在我国的根本法地位,使宪法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每一项成就的取得,都是与尊重和维护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分不开的。今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此次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被正式载入宪法。这表明我们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正在走向法治社会。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后,如何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贯彻落实这一治国方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现行宪法,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我们一定要自觉维护宪法的根本大法权威,坚决抵制“法轮大法”一类的歪理邪说,防止李洪志一类别有用心的人用这样或那样的邪教“大法”迷惑群众、混淆视听,深刻揭露一切违反宪法的歪理邪说的反动本质和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要通过加大普及宪法知识的力度,在全体人民中形成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风气。同时,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强化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用铁的事实回击“法轮大法”一类的歪理邪说对宪法权威的挑战,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严。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轮功”现象综合研究课题组法学分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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